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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10-12-12]   浏览次数:914
黔劳社厅函[2009]125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财富,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的各项政策措施,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切实加强就业服务,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就业失业管理,摸清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充分利用我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摸清本辖区内2007年以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和到当地寻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底数,建立台帐。要按照《贵州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高校毕业生持证享受各项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

二、强化服务意识,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有效的就业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加强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高校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要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要继续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网络招聘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共同为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就业的不同阶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开发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到基层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20号)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四、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持《残疾证》残疾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对各类企业和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对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要进一步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及时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解决零就业家庭中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新增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五、加强技能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高校毕业生中大力推行单位“见习”、“双证书”制度和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地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要搞好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今年将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见习的人员总量。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制定完善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和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为7月份毕业生离校后参加见习做好准备。

提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行的“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会同各级教育部门及高校,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要全面实施特别培训计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25号),对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要给予适当补贴,积极支持和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8号)文件要求,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七、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工作,分析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就业形势,让高校毕业生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引导和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建功立业,面向基层、面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在基层锻炼,在实践中成长的就业观念。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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