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贵州省委省政府严格保护耕地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根据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规定,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对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提出“十个一律”要求。
具体要求为: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
▲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
▲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
▲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实行“双追究”,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八不准”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
▲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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