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来!高空抛物何时休?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禁止抛掷 物业安全保障
公安机关调查 共同补偿
●现状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越来越多,导致多名无辜群众罹祸,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个别高空抛坠物事件面临找人难、取证难的难题,若直接责任人难寻,不少群众往往陷于对劣行严厉谴责又对“共同补偿”不理解的尴尬当中。
●案例
2020年8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25岁的李某因发泄情绪,从位于16楼的家中向窗外扔杂物,造成一名过路群众被碎片划伤。目前,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几天前的8月12日,浙江杭州,一个从天而降的杯子,掉落到出生仅百天的婴儿身上。由于小区没有安装高空摄像头,民警、物业排查了200户无人承认,肇事者至今没找到。
●法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专家说法
孙世乐(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吴 丹(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助理)
高空并非法外之地
近年来,高空抛掷物事件频繁发生,引发社会各界极大关注。面对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及时进行了回应。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掷物不只是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更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旦违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这一法定义务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法典规定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即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该直接行为人是儿童、精神疾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则应由该直接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将查找侵权人列入公安等机关的工作职责范畴,明确规定在发生高空抛坠物事件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空抛掷物可能的侵权人范围是极广的,高楼住户可能达几十上百户,其中不乏租户等流动性人口。公安等机关对辖区内住户信息有一定的掌握,具有人员、技术、信息等方面优势,赋予公安等机关调查高空抛坠物责任人的职责,将很大程度解决找人难、取证难的问题,帮助受害人尽快锁定侵权人进而获得赔偿。
对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经过公安等机关充分调查,仍然无法查清责任主体,并且建筑物使用人也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前述规定不仅可以补偿受害者损失,同时也能督促全体建筑物使用人高度注意,自觉预防和杜绝该类损害的发生。另外,对于已经承担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民法典规定其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这就为那些什么都没做却已承担补偿责任的人保留了救济权利,也警示实际侵权人莫要心存侥幸。
另外,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掷物问题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和责任,这就倒逼物业公司加强管理,完善保障措施,积极采取诸如定期宣传、张贴标语、安装监控、常态巡防、布置防护网等措施,尽可能地避免高空抛掷物对途经人员的损害,避免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疏于安全防范,出事之后却推卸扯皮。
(本报记者 刘华东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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